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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太阳集团tcy8722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3年07月19日 22:53  

太阳集团tcy8722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条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内蒙古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办法(试行)》(内财教规〔202211号)等文件,为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澳门太阳集团科研活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直属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下简称基本科研业务费)是自治区对直属高校开展自主科学研究,全部高校服务自治区及国家发展战略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高层次人才培养能力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学校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使用方向包括:重点支持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支持在校优秀学生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支持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以项目形式实施。遵循“统筹安排,公开公正,严格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和管理。该项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章 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科研副校长为副组长,科研处、研究生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计划财务处和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领导小组,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研处。

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具体分配和使用方式;科研处负责组织非学生类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承担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负责本科生承担的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评审、立项、结题验收和绩效考核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

第六条 各教学科研机构(院、部、中心、处)负责组织申请人申请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配合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助类型

第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设立:青年教师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项目、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在校优秀学生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项目、重大项目和奖项培育基金项目。

1.青年教师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项目:原则上支持学校45周岁以下青年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创新研究,全部其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

2.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建设项目:支持能够冲击国家级人才工程的科技领军人才;支持由科技领军人才牵头组织的,依托省部级科研平台组建的创新团队;支持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青年人才组建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团队。

3.科研创新平台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已通过学校年度考核或评估、具备申报更高层次潜力的科研平台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建设工作。

4.在校优秀学生全部基本科研创新能力项目

1)研究生创新项目:支持在读博硕士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创新研究,全部研究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引导产出高质量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研究生本人。

2)本科生创新项目:支持在读本科生在导师指导下开展各种高水平学科竞赛和科研学术活动,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动手能力,包括:全国“互联网+”、“挑战杯”、其他纳入全国普通高校大学生学科竞赛的培育项目等。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本科生本人。

5.重大项目和奖项培育基金项目:支持人才和团队协作开展多学科交叉的基础性、支撑性和战略性研究,培育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和重要奖项等。

第四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以“项目库”形式开展资助工作,采取先入库,再出库的方式进行。每年征集一次入库项目,再根据预算经费总额开展出库立项工作。

第十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较强的研究能力,较好的研究基础,且为澳门太阳集团正式在岗人员。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同期原则上只能主持一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

第十二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申报,审核通过后将入库申请项目汇总报送至科研处。

第十三条 科研处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入库资格。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的原则,采取回避制度,评审专家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有申请项目时,回避相应项目的评审。

第十四条 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基本科研业务费预算情况,确定项目库中拟出库资助的项目及相应资助额度,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涉密项目除外),公示无异议后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予以立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严格执行财政厅、教育厅有关文件的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年度预算的50%

第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资助采取一次核定,分次拨付的方式。经费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直接费用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提取学校管理费;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严禁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对应当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专家咨询等费用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十九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支出审批按照《太阳集团tcy8722经费支出审批办法》中有关科研经费审批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采购货物、工程及服务的,应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使用基本科研业务费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基本科研业务费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决算,统一编报。

第六章 结题验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非学生类项目由科研处组织结题验收。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期提交相关结题验收材料。结题验收的依据是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约定的考核指标。基本科研业务费支持的学生类项目由研究生院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按照职责组织相关项目结题验收。

第二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在执行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仍未提交结题验收报告的,科研处可对项目负责人进行撤项通报,并由项目负责人返还已使用的经费。

第二十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预定研究任务时,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建议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科研处批准可适当延长研究期限,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任务目标完成并通过结题验收后,结余资金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

第七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的研究进展及产出、人才团队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等实施绩效评价,项目申报时负责人应同时设定绩效评价目标,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应对既定目标进行绩效自评。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年度考核,对于未通过考核的项目,调整或者扣减当年预算或暂停安排以后年度预算。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按条件向上级部门上报上一年度基本科研业务费实施情况总结和绩效自评报告。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应遵守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严格按照经费预算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自觉控制经费的各项支出;不得借科研之名将经费挪作他用,或违规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和个人;自觉接受并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对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严格查处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移交学校纪委监察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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